处罚规定
为了维护图书馆的正常工作秩序,保证图书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,对图书资料流通中的不良行为规定下列赔罚款办法:
未办手续、私自携书离开图书馆者,按偷书论处。图书馆对偷书行为一经发现,将从重处罚,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。
使用他人借阅证(或本馆已废止、注销的借阅证)将处以停止借书权限等处理。
对遗失或损坏书刊者,按照《清华大学图书馆馆藏书刊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》处理。损毁、污染馆藏书刊应按损污程度进行赔偿。损污严重无法继续提供公众使用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。(详细内容见“办法”原文。)
特别说明:其中“二、赔款”中计算图书赔款标准美术图书馆另行约定如下:
图书种类 |
1949年以前 赔加倍数 |
1949-1985年赔加倍数 |
1986-1990年赔加倍数 |
1991-2000年赔加倍数 |
2001年以后 赔加倍数 |
非专业中文图书 |
15-25倍 |
10-15倍 |
5-10倍 |
3-4倍 |
2倍 |
非专业中文期刊 |
15-25倍 |
10-15倍 |
5-10倍 |
3-4倍 |
2倍 |
非专业外文图书 |
15-25倍 |
10-15倍 |
5-10倍 |
3-4倍 |
2倍 |
非专业外文期刊 |
15-25倍 |
10-15倍 |
5-10倍 |
3-4倍 |
2倍 |
中文专业图书 |
50倍以上 |
30倍以上 |
10-30倍 |
5-10倍 |
3-5倍 |
中文专业期刊 |
50倍以上 |
30倍以上 |
10-30倍 |
5-10倍 |
3-5倍 |
外文专业图书 |
50倍以上 |
30倍以上 |
10-30倍 |
5-10倍 |
3-5倍 |
外文专业期刊 |
50倍以上 |
30倍以上 |
10-30倍 |
5-10倍 |
3-5倍 |
图书馆所有逾期图书使用费与赔书款,全部纳入购书经费。
遗失赔偿手续办理地点:美术馆读者服务台。
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,将按以下标准进行收费。
图书逾期使用费 |
|
借期类型 |
金额 |
8周 |
0.20元/天 |
读者有义务准确了解借阅规则,并主动按时归还所借图书。图书馆向读者发送的流通通知只是善意提醒,请勿将流通通知作为还书依据。
缴纳逾期使用费地点:
1、美术图书馆读者服务台或其他设有一卡通刷卡缴款处的地点(一卡通刷卡缴款)
2、逸夫馆二楼大厅读者服务费用结算处(缴现金)
学生在毕业前仍未清还图书,不予办理毕业手续。